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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09-11 信息来源:药品检查监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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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昌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

2023年2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昌某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未标注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且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举报人提供了其在网店购买的涉案药品1瓶。经检验,该药品检出化学药成份双氯芬酸钠(45mg/丸),当事人昌某未经许可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且所销售的药品经认定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新余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戴某非法收购、销售医保药品案

2023年4月27日,景德镇市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属地公安部门对浮梁县某房屋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复方α-酮酸片”等9个规格品种的药品共计9327盒,货值共计93.197万元。经查,戴某通过病友收购医保报销药品,存放于浮梁县某处自有房屋内,并向下线销售。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戴某非法收购、销售医保药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黄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假冒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案

2023年2月24日,九江市柴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黄某家突击检查,发现黄某正在生产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批号:20220865)。经协查,该药品标示生产企业未生产过上述批号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该药品包装盒、说明书与标示生产企业的产品不一致。黄某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且生产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为特殊管理药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黄某上述行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九江市柴桑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南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3年1月16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的会议室内发现119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开始在美团平台网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至案发时共计销售124盒,销售金额为36152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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