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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赣药监规〔2023〕1号)解读

2023-02-06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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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印发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一年多以来,对于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提高了文件质量,促进了依法行政。

2021年11月,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规定》等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主要特征、需要把握的主体要素以及规范合法性审核工作等多个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特别是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制定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省药监局迅速跟进落实《三项制度》。但由于《办法》的规定与《三项制度》不完全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刚性,消除不必要的行政成本,省药监局总结《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情况,对《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9月29日,按规定将该征求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5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将原《办法》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的规定,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违法下放属于本级或者上收属于下级的法定职权事项”“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是增加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四是增加规定“省局协助其他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在牵头履行会签程序时,应当将文件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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