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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2022-12-20 信息来源:江西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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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江西省药监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江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自本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江西省执业药师管理系统,为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供一站式线上服务。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执业注册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在我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或虽不在我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持有我省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的执业药师,可参加我省组织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全省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每年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岗位实践紧密结合,继续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主要以线上网络视频课程的方式开展,设有防快进、防挂课、防替考的功能执业药师可自愿参加省药监局认可的线下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学时可累计到线上专业科目学时中。线下继续教育活动安排以省药监局通知为准。

第九条 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内容。学完即可获得10学分。

第十条 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每个视频学完须给予星级评价,方可累计学时。累计60学时即可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考试不低于60分即可获得20学分。

第十一条 结合目前执业药师配备难,大多数企业未能严格按照中药和西药的不同岗位需求区分配备不同专业执业药师的现状,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本着立足岗位、查漏补缺、夯实专业的理念,每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一致,同时包含中药和西药知识,不做专业区分。

 重修

第十二条 历年重修的学习和考试均以线上方式开展。重修考试每月仅限一个年度,每月的1日、11日、21日为重修考试日,每日限考3次。

 特殊政策

第十三条 参加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提升的执业药师,在籍期间可申请免年度继续教育(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审核通过后可获取学分证明。

第十四条 参加援藏、援疆、援等援派工作的执业药师,援派期间可申请免年度继续教育(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审核通过后可获取学分证明。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可申请免年度继续教育(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审核通过后可获取学分证明。

第六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六条 我省学分授予的唯一凭证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科目、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授予学分、继续教育内容、完成时间以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用章。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完成规定课程并通过考试后,可在江西省执业药师管理系统查询、下载学分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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