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8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受理中心: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四批)》(2021年第25号),现将取消8项证明事项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一、办理“放射性药品上市注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新药证书”。
二、办理“申请出具药品出口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改为“网络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改为“内部核查”。
三、办理“申请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改为“网络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改为“内部核查”。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四批)(2021年第25号)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8项
证明事项的公告(第四批)
(2021年第2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