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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04-26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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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日,省政府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赣府发〔2020〕20号),明确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有行政权力事项58项、取消7项、下放层级实施1项、调整权力类型和事项名称2项,明确“今后,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由省政府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现就贯彻赣府发〔2020〕20号文件精神、做好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各单位、各处室要认真对照《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中的《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见附件1),按照“行使层级”和工作职责一一认领行政权力事项,并抓好有关实施工作。涉及权限划分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今后,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清单由省局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履行相应的统一编制、管理和调整职责。

二、扎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在4月10日前承接落实到位;根据当地政府安排,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的,市场监管局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企业群众知晓承办部门、明晰办事地点;省局原承办处室要加强指导,确保规范运行、利企便民。对调整权力类型和事项名称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按照调整后的权力类型和事项名称做好服务。

三、及时修订发布办事指南。各单位、各处室要按照《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确定的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层级等编制或完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行政权力子项仍需分解添加办理项的,由权力事项履行处室、单位本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原则,明确办理项的具体名称,并编制发布相应的办事指南。省局本级所有依申请类事项的办事指南,应当在4月10日前完成修订发布,行政处罚类和行政检查类事项的办事指南,另行通知明确编制分工和时间节点。各设区市参照前述时间节点,按照当地工作安排,尽快完成相关修订发布工作。

联系人:郭波,0791-88158108。

附件:

1.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doc

2.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

3.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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