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2021-11-24 信息来源: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字体: 打印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11日起施行。

二、自20225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5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1930


浏览次数:

手机版|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赣ICP备09003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