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赣药监药品经营〔2021〕1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内相关医疗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规范我省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的使用,2019年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71号),明确了我省医疗单位核发(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全省符合条件的医疗单位核发(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现将加强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凡《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依法处理。
2.已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核准的事项使用放射性药品。
3.其他医疗单位需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仍依据《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71号)办理。
4.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年度药品监督检查安排,统筹部署开展对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