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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八条禁令”
一、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住宿、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安排;
二、严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名贵特产或者其他财物;
三、严禁违规兼职取酬、挂证取酬或以劳务费、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任何形式收受监管服务对象提供的报酬;
四、严禁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隐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回避、纠正;
五、严禁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违规买卖或者持有相关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
六、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授意、默许、纵容、包庇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审评审批、审核查验、检验监测、稽查执法等事项;
八、严禁超标准接受公务接待、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酒后执行公务、着执法制服到经营场所消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