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工作文件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4-21 信息来源: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处
【字体: 打印

赣药监药品经营〔2020〕34号


全省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为全面建设“五型政府”和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四个更”营商环境,支持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探索推动我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试点工作,切实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在原受托业务对象范围的基础上,承接试点企业(集团)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仅限1家且仅经营生产企业所产药品)的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委托。

2.开办的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企业(集团)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仅限1家且仅经营本生产企业所产药品)需委托试点企业储存配送的,应按照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新开办的上述企业直接委托试点企业储存配送。

3.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相关委托情况由受托方(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并向省药监局报备。

4.委托方应与受托方(试点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合同,约定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等,但药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不得委托。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开展检查、巡查、抽检等监督执法活动时,委托方应主动配合,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浏览次数:

手机版|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赣ICP备09003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