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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通知

2020-12-09 信息来源: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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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药监药品经营〔2020〕74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的考核要求,各省(市、区)必须依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药店统一编号规划。2007年,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我省开始开展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试点,试点中为更好地体现零售药店的级别,我省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采用了与级别结合的格式,导致国家局无法取得我省的药品零售许可数据。

近期,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我省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文件有关要求,在2021年底前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统一工作,否则我省将在年度考核中被扣分。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决定在全省开展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辖区范围内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工作,并确保按时完成,在2021年底前实现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统一(编号要求见附件)。

二、本次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统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并可能会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发文之日起,各地新开办及2021年底前换证的零售药店,即开始采用新的编号要求进行编号;其他零售药店,则分批次,按时间段,统筹安排为其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特别要注意统筹工作进度,引导零售药店合理有序申报,避免扎堆申报影响效率。

四、为继续体现我省零售药店的分级管理,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同时,在经营方式中体现级别,即在“零售(连锁)”或“零售”后加上“(Ⅰ)”或“(Ⅱ)”或“(Ⅲ)”。《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其他载明事项,如企业名称(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延续原来的内容。

五、为确保全省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统一、流水号的唯一和连续性,以及数据的统计和上传,各地均必须使用我局新版行政审批系统为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编号和发证,同时也将把各地是否使用该系统为零售药店发证纳入对各地的年度考核内容。

新版审批系统不需要通过vpn,只要有政务外网即可进行访问,网址为:http://10.4.154.53/portal/jsp/public/login.jsp,市县局办证中心都已接入政务外网;企业申报端网址为:http://mpa.jiangxi.gov.cn/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

六、为指导各地更好地使用新版审批系统,我局信息中心将通过腾讯会议开展网上直播培训会,届时请各地审批人员按时上线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等如下:

会议时间:2020年12月15日10:00-12:00;

点击链接入会,或添加至会议列表:https://meeting.tencent.com/s/6DboqPlZRhUc;

会议ID:591 925 504;

会议直播:https://meeting.tencent.com/l/pfP3UW3sSCZL。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政策方面:曾春华,0791-86178718

技术方面:聂 舸,0791-88158029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统一由我省的汉字简称“赣”加2位英文字母加3位设区市代号加4位流水证号组成。具体编排如下:

一、第1位为我省的汉字简称“赣”。

二、第2位为英文字母,用于区别批发、连锁、零售形式,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零售连锁企业,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零售企业。

三、第3位为英文字母,用于区别法人和非法人,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第4、5、6位为3个阿拉伯数字,为设区市代码,用于区别企业所在地区,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去掉首位0,即南昌市:791、九江市:792、上饶市:793、抚州市:794、宜春市:795、吉安市:796、赣州市:797、景德镇市:798、萍乡市:799、新余市:790、鹰潭市:701、赣江新区:702;6个省直管县(市)使用本设区市代码。

五、第7、8、9、10位为4个阿拉伯数字,为发证机关自行编制的发放许可证流水号。

例如:编号为赣CB7910001、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Ⅲ),为南昌市某一三级连锁门店;编号为赣DA7920001、经营方式为零售(Ⅱ),为九江市某一单体二级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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