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2019-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字体: 打印

(省政府令第181号)

(2010年5月1日生效实施)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并实施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制度,督促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电、气、煤、油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进行整理和归纳汇总,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调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除特殊用途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楼)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者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公共机构应当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的庆祝活动外,关闭景观照明。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上半年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1-2]

通知

编辑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既是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10年3月18日省长吴新雄签发了第181号令,公布《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局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共机构(指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节能工作的政府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办法》的贯彻落实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做到准确理解、全面执行。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在我局顺利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办法》的基础。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节能工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职责内的节能工作,并在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局属各单位的节能工作,并负责节能相关的报表布置、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省体育馆具体负责全局水电等能源的节能指导和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计财产业处、宣教法规处、监察室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办法》在我局确实得到贯彻落实。

三、贯彻落实《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具体措施

(一)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创造浓厚的公共机构节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各种类型的会议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办法》,节约能源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节能工作紧迫感和责任心。要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让节约能源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积极投身到公共机构节能之中,做节约能源的实践者和推动者。要用悬挂横幅和张贴标语口号渲染宣传教育的气氛,使节能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大力渲染节能减排利国利民的浓厚气氛,增强干部职工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以源紧缺为契机,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积极倡导全体干部职工踊跃参加,亲身体验能源紧缺的感受,从而提高对节能减排重大意义的认识。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我局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1、进一步强化节能岗位责任制。《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不仅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负责,还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工作具体事务,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按规定做好节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传递等项工作。

2、进一步完善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目标。《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各单位要按《办法》规定根据节能规划要求的节能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节能目标、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科)备案。各公共机构单位要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下达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支出。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3、继续完善能源消耗计量、统计和审计制度。《办法》第九条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各单位要对能够计量部位试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实行明细核算,按计量计费,省体育馆和各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对于有恶意损毁计量器具、偷用能源的要根据其用能设备估算能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水、电、气、煤、油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进行整理和归纳汇总,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做好分户账,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格式记好统计台账,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归纳、汇总,按时、按要求向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科)报送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节能工作情况,数据要准确,真实,要认真总结经验(好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查找不足、分析原因(主、客观因素),今后的节能工作打算和努力方向。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省体育馆按有关规定对全局公共机构单位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对单位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及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议。

4、强化用能产品、设备的采购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各部门、各单位需购买更新用能产品、设备时,必须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达到国家规定二级能效标示和环境标示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对于不符节能要求的产品、设备采购,局采购评审小组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得付款和报销,严把用能产品、设备的采购准入关。

(三)认真执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切实强化建筑节能

各单位新建或改造既有建筑时,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有条件时还应优先采用雨水回收系统,回收雨水用于绿化、浇灌,以节约水资源。

(四)以抓节电、节水为重点

《办法》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节约用电作了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调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洗,提高空调能效水平,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并做到无人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工作时间提倡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严禁24小时不间断的开启空调。用电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应随时关闭电源开关,长时间不使用或下班后要切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室没人时,要关闭饮水机电源(或安装分时控制开关),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等大功率耗电设备。办公场所要全部使用节能灯具,鼓励使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以外,原则上白天能不开照明灯具的尽量不开灯照明,夜间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公共区域进行照明控制改造,安装智能控制开关,机关办公区及办公楼公共场所照明限时开启、间隔开灯,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庆祝活动外,关闭景观照明。

强化节水意识。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维护和改造,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做到节约每一滴水,使机关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强化用水管理。坚决杜绝长流水,更换节水阀门等节水器具,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五)认真执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切实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2、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3、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制度,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体乘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4、建立公务用车油耗、维修和各种支出台账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及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等车辆相关开支状况;

5、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六)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结合我局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将依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定额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浏览次数:

手机版|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赣ICP备09003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