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务通告>警示信息

化妆品抽检问题小科普(第1期)——检出成分、标示保质期与批件不一致

2019-01-04 信息来源:新闻宣传和应急管理处
【字体: 打印

一、检出成分与批件不一致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批件)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相关规定,配方变更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及3批次化妆品复检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118号)中,部分染发类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同时还可能影响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

二、产品标示保质期与批件不符

在118号通告中,部分产品标签标示的保质期与批件不符,主要有两种情况:1.通过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计算,得出的保质期比批件所载保质期长。2.产品包装仅标注了限期使用日期,如2020年9月15日,产品批件上的保质期为2年,推算其生产日期应为2018年9月15日,但实际抽样的日期早于2018年9月15日,相当于企业擅自延长了产品的保质期。

浏览次数:

手机版|电脑版|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赣ICP备09003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