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0期 总第19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10期 总第19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春市袁州区城西昌盛冻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山东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竹瘦肉型冻鸭
(一)食品名称:玉竹瘦肉型冻鸭;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5/15;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宜春市袁州区城西昌盛冻品商行购进的上述批次玉竹瘦肉型冻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2、罚款10725元,罚没款合计12000元(袁区市监食处字〔2018〕51号)。
(三)经宜春市袁州区城西昌盛冻品商行自查分析,造成氧氟沙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养殖环节造成的。宜春市袁州区城西昌盛冻品商行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并做好产品经销台账。
二、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萍乡市安源八一西街市场右侧(供应商:陈建军)供应的半边鸭
(一)食品名称:半边鸭;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5/30;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供应商陈建军供应的上述批次半边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0元((萍)市监(食)罚决〔2018〕1014号)。
(三)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上述批次半边鸭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但没收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的半边鸭1.52kg((萍)市监(食)罚决〔2018〕112号)。
(四)经上述两家企业自查分析,造成氧氟沙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养殖环节造成的。上述两家企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把进货关,加强索证索票。
三、步步高商业连锁萍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五花肉(猪肉)
(一)食品名称:五花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5/29;不合格项目:喹乙醇代谢物。
(二)步步高商业连锁萍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上述批次五花肉(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25元((赣萍)市监(食)罚决〔2018〕1037号)。
(三)经步步高商业连锁萍乡有限责任公司自查分析,造成喹乙醇代谢物不合格的原因是由养殖环节造成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萍乡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1.对所进购不合格五花肉下架,并向客户召回不合格的五花肉。 2.加强对供货商的考察,选择合格的供货商。 3.加强索证索票管理,坚决不采购无证无票的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4.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能力。
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