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信息(2018年第4期)
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直接责任人姓名) | 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责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涉案产品名称、批次等 | 处罚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结果及文书文号 | 公布期限 |
1 | 安远县欣山镇建华冻品副食商行(郭长莲) |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欣山大市场 | 欧阳建华360726198403****** | 郭长莲 | 在自制肉丸中添加硼砂 | 自制肉丸 | 移送公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禁止原审被告人郭长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赣07刑终488号 |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
2 | 安远县欣山镇小何假燕店(何日鑫) |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欣山大市场 | 何日鑫362127198309****** | 何日鑫362127198309****** | 在自制肉丸中添加硼砂 | 自制肉丸 | 移送公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赣0726刑初62号 |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
3 | 廖瑞龙362126196212****** |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 | 九层皮 | 移送公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 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廖瑞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禁止被告人廖瑞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加工等相关活动。 |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 |||
4 | 红谷滩新区吉利蛋糕店(彭乐辉)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新村C-25号 | 彭乐辉3606021980******** | 彭乐辉3606021980******** | 红谷滩新区吉利蛋糕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莓卷蛋糕,导致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 | 草莓卷蛋糕,生产日期:2018年9月4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