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信息(2017年第1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直接责任人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 | 违法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公布期限(公布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莲花县男天生力酒业有限公司 |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城太山岭28号 | 欧阳凤飞 | 欧阳凤飞(法定代表人兼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362431********3013) | 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生产经营“地力神”养生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阳凤飞处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 2016年12月23日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赣州市劲洋酒业有限公司 | 赣县梅林镇 | 邱亮俊 | 邱亮俊(法定代表人兼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362502********0835) | 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生产经营劲洋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亮俊处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 2016年12月23日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江西诚信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山店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北山公寓楼1号店面(360108220002117) | 李志平 | 李志平360103***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七条 | 一、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李志平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李志平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 2016年12月5日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